青岛城阳: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托管模式在节能改造中的应用

近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城阳区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意见》中明确提出:

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积极探讨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课题研究,按照区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我区各类能耗限额参照值,控制能耗限值,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托管模式在公共建筑和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中的应用,依法开展碳交易试点,培育和发展绿色交易市场。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等资产管理单位率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超低能耗改造示范。

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政策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产权单位、能源管理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给予产权人、能源管理公司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

建立并完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耗统计,并将结果报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意见》原文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阳区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现将《城阳区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城阳区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区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推动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绿色发展,打造高品质绿色建筑示范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2〕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坚持以实现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为引领,加快绿色建筑的高水平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努力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新城区。

二、主要目标

(一)建立绿色建造体系

1.绿色城市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以《山东省“十四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青岛市加快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意见》的总体要求为指引,以绿色低碳发展为重点,以满足居住需求与倡导绿色生活相结合,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舒适、高效的使用空间,全面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将我区打造成为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的先行示范区。

2.绿色建造体系逐步完善。全面建设高品质的绿色建筑,将提升建筑品质与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形成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BIM技术应用的绿色化、工业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构建现代建筑产业集群,推动产业要素互联互通,在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开展试点,为拓展产业创新提供丰富的应用场景,形成一批产业集聚、规模突出的现代建筑产业链体系。

3.绿色低碳建筑全面发展。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5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项目按规定比例采用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新增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占规划面积比例100%,其中一星级及以上、二星级及以上、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占规划面积比例力争达到65%、40%、7%,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60%以上。

(二)推广建筑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

推动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研发应用。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光伏、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农村居住建筑规模化设置屋顶光伏,推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技术在新建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区域化应用,鼓励建设分布式能源站,进一步探索低碳、高效、智慧的区域能源系统。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绿色建造体系

1.全面建设绿色建筑。坚持绿色低碳理念,贯彻落实《青岛市“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推动建筑全寿命周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适老化水平,促进建筑室内外环境全龄友好,打造全龄友好终生社区。

下列项目应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1)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居住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下列项目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1)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

(2)大型公共建筑。

机关办公建筑应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从2023年起,全区一星级及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含旧村改造项目)、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筑项目,应取得绿色建筑认定标识。(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绿色建筑能效水平。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83%节能设计标准,重点区域内新建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7%。继续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改造,有序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提升试点工作,规模化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大力开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试点示范,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重点提高室内空气品质、保温、隔声、水质等健康性能指标,打造一批绿色低碳、开放共享、生态宜居的社区样板和集中示范区。(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借势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行动,继续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改造。有序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提升试点工作,以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等为重点,探讨总结城阳区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试行方案,为全市全面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贡献城阳经验。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80万平方米,实施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程不低于25万平方米。

积极探讨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课题研究,按照区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我区各类能耗限额参照值,控制能耗限值,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源托管模式在公共建筑和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中的应用,依法开展碳交易试点,培育和发展绿色交易市场。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等资产管理单位率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超低能耗改造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建立并完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耗统计,并将结果报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运行管理,制定并落实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绿色建筑数字化应用。深化建筑BIM技术应用,提高建筑智慧化管理水平。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开展BIM技术试点示范推广应用,其他工程积极应用BIM技术。鼓励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单位或者资产管理单位建立基于BIM技术的运维管理模式,实现空间、设备、能源等数字化管理功能。(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结合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50%以上,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6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项目按规定比例采用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

构建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扩大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使用规模,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推动装配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创建。重点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建立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研究绿色建材推广机制,推动建材工业与建筑业融合发展。开展政府采购绿色建材应用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比重。鼓励企业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绿色建筑材料,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切实提升我区绿色建筑工程品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从源头抓好建筑废弃物减量,引导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和就地处置再利用,将因采用建筑废弃物减量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建立专项资金补贴机制,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使用再生利用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大力推广绿色建造,降低建造全过程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广建筑与可再生能源的一体化应用

1.坚持试点先行、动态调整。按照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推广复制的工作思路,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选取太阳能光热、光伏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鼓励结合具体项目条件,开展光伏+储能、光伏+储能+充电桩等“光伏+”建设。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

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全部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上、高度100米以下居住建筑可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光热系统中的任意一类。

既有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屋顶可利用面积和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应装尽装”光伏发电设施。(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推行光伏、光热建筑工程。区属国有企业要储备一批建筑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加大光伏应用产业链招商力度,推进光伏应用关联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光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与项目规划有效衔接,将光伏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内容。新建项目的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积极推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重点在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鼓励建筑项目依托分布式光伏、储能设施建设智能微网系统。引导和鼓励由区属国有企业牵头对各类社会投资建筑项目积极进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改造。(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光伏发电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特点和融资需求,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探索引进政策性银行与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建设企业、街道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绿色金融应用

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城市建设领域融资对接力度,提升金融服务绿色产业精准性。结合本地区企业发展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拓展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对绿色及相关产业的融资保障能力。围绕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重点任务、项目和片区,积极引导各类金融资源深入参与,为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融资保障。(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四、政策保障及财税激励

(一)政策保障

1.发改部门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要求,在项目立项阶段,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嵌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负责招标采购的单位,要将《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有关要求作为工程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的实质性要求。

2.住建部门应将太阳能光热、光伏、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的星级、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装配式建筑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5127-2018)的规定等内容纳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

规划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采用绿色建筑设计理念进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将太阳能光热、光伏、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筑的星级、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装配式建筑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5127-2018)的规定写入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相关职能部门对于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认证项目,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3.自然资源部门应将住建部门出具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的附件予以公开。

4.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二)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1.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的资金奖励

(1)按照《青岛市建筑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凡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建设,经验收合格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新建超低能耗公共建筑、既有建筑超低能耗改造等示范项目,具有可复制、可推广、可示范的经验做法,可申报青岛市专项资金奖励。

(2)星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享受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优惠政策。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生产性设备投入达到一定额度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以及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相关政策。

2.可再生能源应用企业的扶持政策

(1)对积极推进太阳能光热、光伏、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企业,相关单位给予政策扶持。

(2)建筑太阳能光热、光伏、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享受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优惠政策。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筑太阳能光热、光伏、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以及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相关政策。

3.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项目资金奖励

列入《青岛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按照相关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最高40元/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2∶1∶1的比例分担。

4.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资金奖励

列入《青岛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对三年项目建设期内开展的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按照最高3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5.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政策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产权单位、能源管理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给予产权人、能源管理公司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三)金融服务与行业信用激励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在资金计划发放时积极支持。

2.企业要积极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接,争取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太阳能光热、光伏、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绿色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建筑太阳能光伏、绿色建筑相关产业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3.推进将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4.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建筑太阳能光热、光伏、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式高层工业楼宇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且装配率不低于30%非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安置房等项目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按市统一规定给予加分奖励。

(四)提高营商环境,加大惠企力度

1.对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建筑太阳能光热、光伏、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总包单位,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2.推广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3.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部品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旧村改造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增加的成本可计入旧村改造成本。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绿色建造措施,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止噪声污染、工地扬尘等,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阳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名单附后),制定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在市场激励、全生命周期监管等方面加强部门联动与政策创新,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加快发展。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统计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城阳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我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对绿色建筑进行绿色节能专项验收,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实行重大决策前期专家论证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快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技术支撑。成立专家科研组织,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科研计划,加快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研究制定技术和产品应用推荐目录,积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技术研究和集成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按照《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文件要求,完善民用建筑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责任。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要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等编审和执行情况,加强对各方主体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规划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人才队伍培育。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各层次、各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等体系,逐步将产业工人教育培训、技能评定等信息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围。积极培育专业作业企业。鼓励本地相关职业院校增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加强业内交流和合作,提高行业、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有利于发展绿色建筑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示范观摩、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设计、施工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附则

本意见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其包括采用绿色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装配式建筑、使用BIM技术的绿色建筑。

全龄友好社区,指的是以高品质住宅、完善的生活配套为基础,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搭建相对应平台等措施,实现社区全龄居民对幸福的追求。简单说就是,能够满足老年、青壮年和少年儿童等群体共同幸福生活的宜居社区。和普通社区相比,全龄友好社区能够真正做到让社区空间服务于全龄生活需求。

本意见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本意见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等。

本意见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办公楼、体育馆、电影院等。

本意见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本意见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BIM技术是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即从建筑的设计、施工直至项目完工的所有信息集合在一起的三维模型信息数据库。

太阳能光热是指太阳辐射的热能。

太阳能光伏系统,是指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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